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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有何规定?
装修房屋有何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有房的管理,装饰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
     (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
     (2)符合规划、供暖、供热、煤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3)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居生活。
      装饰房屋,承租人须向房屋所有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装饰施工。
拆、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围护墙和非围护墙),如新开门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尺寸;拆除阳台外窗下坎墙;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面加铺大理  

      石、花岗石、水磨石地面。新做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都须委托辖区内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拆改上下水、煤气、暖气、卫生、电气等设备;封闭阳台;移动各地管线位置;拆换暖气片、煤气灶具;改换或加设卫生器具、煤气热水器;移动电表盘;改换厨房吊柜、台案、水池;拆换门窗等项目,均须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装饰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装饰房屋过程中,自行增加装饰项目或未按装饰设计方案施工损坏房屋结构、设备的,房屋所有人可根据损坏程度令承租人或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