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两原告作为工程的承包人,仅为个体包工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即承揽建筑工程,故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应按过错程度由被告对原告为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等费用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