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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
    案情简介
       徐为经营美容院租了一家店,并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徐想再签几年,但房东以儿子一年后可能开店为由拒绝了。他只口头承诺,如果他的儿子将来不开店,他可以续租给徐,即使他不再租给徐,房子 装修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合同签订后,徐开始装修店铺并开门。租赁期满后,房东拒绝与徐续约,并要求他搬出商店。徐对期满不续约没有异议,但对于装修投资,要求房东按照合同赔偿,但房东否认了他的口头承诺。徐随后提起诉讼。后来,法院以徐未能证实口头协议的存在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陆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徐是否能证明双方在租赁期满后就房屋装修补偿达成了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分析》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附属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徐能提供双方就房屋装修补偿存在口头协议的证据,他可以要求房东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徐未能证明双方有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协议,因此法院驳回了正确的诉讼请求。